调解规则

调解规则

1

申请调解

争议的部分或者全部当事人可以向本中心提出调解申请。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调解申请表》;
  • (二)证据材料;
  • (三)调解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或者代表参与调解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 (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五)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本中心书面通知限期补正。

本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调解申请材料及申请人缴纳的申请费后,决定是否登记该案件。

2

调解地点

调解原则上在本中心所在地、本中心调解工作室、委托调解的机构所在地或者本中心指定的在线调解系统进行。

当事人协商一致亦可在其他地点进行,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3

调解期限

各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期限;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调解员应当自确定调解员通知书送达调解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有合理理由且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延期,调解员应当提交延期申请,经本中心同意后方可延期。

4

调解方式

调解员确定后,本中心及时与调解员和当事人确定调解会议日期。

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但不限于:

  • (一)单独或者同时会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 (二)举行远程线上同步会议或者异步会议;
  • (三)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且调解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 (四)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材料、口头或者书面意见,应当事人请求提出解决争议意见或者建议;
  • (五)调解员认为合适的其他方法。
5

调解协议达成

当事人通过调解就全部或者部分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的,可以就达成一致的事项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当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本中心印章。

6

调解协议形式

调解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通过本中心认可的线上平台以电子方式签订协议的,为采用书面形式。

7

调解协议履行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调解员应当提示当事人及时主动履行调解协议。